什么是关税优惠限额? What is tariff preference level (TPL)?

在1968年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中 , 有个提升开发中(或落后)国家产品竞争力的议题被提出来讨论,主要内容是:希望欧美日等已开发(工业化)国家,在开发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它们市场时,能在关税税率上给些优惠。因为这样一来, 开发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市场后,能因为少缴点关税,而能在市场上卖的更便宜些。这项提议后来在1971年正式生效,被称之为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在这个制度之下,后来衍生出关税优惠限额。
 

有时候几个国家、地区,会互相约定组成个团体,形成关税同盟或是成自由贸易区,希望能藉由互相帮忙,大家共同成长。常见的互利互惠方法是团体内会员国之间买卖商品时,不必缴交关税(零关税)或关税很低。
 

因为零关税或低关税是项优惠,所以当然希望被优惠的产品,是原产自团体内的成员国,而不是别的地方。但是呢,又偶而会遇到,某个成员国想生产的产品原料或零件,自己国家内没有生产, 向其他成员国买也买不太到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向团体外的非会员国购买了。这种情况下,买来原料或零件后加工製成的产品,被归类为不符合优惠性原产地规定(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的货品。
 

对于这种不符合优惠性原产地规定的货品,有时为了体谅种种特殊情况,在一定额度(level)的数量内,进口国还是给它优待,享有关税优惠待遇,但只要超过了额度,就不再享有优惠,这个 额度就叫做关税优惠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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