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港确认转关模式介绍及办理流程详解

近期,海关总署推出了关于促进外贸保稳提质的十条措施,其中提到“进一步优化长三角等重点地区水路物流海关监管模式,支持扩大“离港确认”等模式试点范围,不断提高水路物流效率。

离港确认

一、什么是离岗确认

 “离港确认”模式是将口岸国际物流的“串联作业”优化为“并联作业”,企业申请江海联运转关和海关审核放行转关申报单时,无需等待码头理货和江船订舱,只需在离港确认时自动完善转关申报单境内运输信息,在收到“可离港”回执后货物即可离港。

二、离港确认模式适用范围

1、转关方式为“联运中转”

2、境内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3、进口转关申报单

三、新旧模式比较

原模式:

集装箱抵港、舱单理货标志正常→企业申报转关单→必须完整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海关对转关申报单进行审核放行作业→转关货物离港

“离港确认”模式:

运输工具进境抵港确报→企业申报转关单→可以不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海关对转关申报单进行审核放行作业→转关申报单放行后新增“离港确认”环节→企业补充填报境内运输工具相关信息&校验舱单理货标志正常→收到“可离港”回执后转关货物即可离港

新旧模式比较:

“传统转关模式下,海船抵港、舱单确报后,企业需经过码头理货、江船订舱等环节后再提出转关申请。而‘离港确认’模式将这些环节由‘串联’变为‘并联’,企业可以在未完成理货、未确定境内运输工具的情况下申报转关。离港确认时,企业也无需再去现场办理手续,通过系统就可以完成补填。这在提升通关时效的同时,也利于降低企业的人力成本。”

四、离岗确认的优势

1、将海关转关手续和码头作业由“串联”变为“并联”企业可在未完成理货、未确定境内运输工具的情况下申报转关。

2、避免因内支线船舶船期变动导致申报信息需要修改。

3、内支线船舶运营更加灵活,水路物流效率进一步提高。

五、“离港确认”模式申报流程

1、通过“单一窗口”申报转关单

可不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转关审核时不校验舱单理货标志,进境船舶抵港后转关可予以放行,回执提示“转关单审核放行,需离港确认”

2、转关单放行后,申报页面出现“准予离港申报”提示

3、系统校验,如信息正常,反馈“转关离港确报成功,可离港”

六、关注回执信息

在转关申报过程中,任一环节异常情况及下一步操作提示均通过回执形式告知企业,建议多关注“单一窗口”的回执信息。

1、转关单审核放行,可离港”回执 

企业未选择“离港确认”模式,已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且舱单理货标志正常。海关已对转关单审核放行,货物可直接离港。

2、“已放行,理货异常或未理货”回执 

企业选择“离港确认”模式,已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但舱单理货标志异常或未理货。企业需至海关窗口办理人工确认手续,货物方可离港。

3、“需离港确认”回执

企业选择“离港确认”模式,未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但舱单理货标志正常。海关已对转关单审核放行,企业在补充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后,收到“可离港”回执,货物即可离港。

企业只能补充填报一次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已填报的不能通过“单一窗口”申报端变更。

4、“需离港确认,理货异常或未理货”回执 

企业选择“离港确认”模式,未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且舱单理货标志异常或未理货。

海关已对转关单审核放行,企业在补充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且理货标志正常后,将收到“可离港”回执,货物可离港;如理货标志异常或未理货,企业至海关窗口办理人工确认手续。

海关温馨提醒

海关对“离港确认”模式的转关申报实施全电子化管理,一般情况下企业无需到海关窗口办理手续。

企业应注意在舱单理货标志正常后再进行离港确认,否则需至海关窗口办理人工确认手续。

七、“离港确认模式”案例

6月10日,重庆日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为了江苏省口岸第一家“尝鲜”的企业,在南京海关所属太仓海关监管下,该企业进口的一批价值327万日元的汽车座椅零件,自江苏太仓港进境后,通过“离港确认”模式驳船转关运输至重庆果园港。

据该企业航运操作负责人介绍,这批货物从太仓进境,要在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后再发往企业所在地重庆。通过‘离港确认’模式,不需要等待码头理货和确认江船订舱,海船抵港、舱单确报以后我们就直接提交了转关申请,只要在货物离港前进行转关数据补充录入就行,缩短了等待时间,提高了申报效率。

太仓海关介绍通过“离港确认”模式,集装箱到达码头发送抵港确报后,企业即可申报转关单,无需实时关注口岸码头的作业情况或所配二程船舶的情况,将单证作业与口岸物流作业由原有‘串联’改为‘并联’,提升转关货物的申报和物流效率。与传统转关相比,“离港确认”模式从货物抵港、海关接受申报到货物放行仅需1.5小时,可节省在口岸等待办理转关时间12-15小时以上。

来源:整理自海关发布及海关总署,仅供参考,如您需进出口物流服务,欢迎与我司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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