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苗出口注意事项

疫情期间,国内疫苗企业紧抓机遇,以新冠疫苗为契机打开出口市场。我国的新冠疫苗已出口至海外超过100个国家。本文梳理了一些关于新冠疫苗出口的注意事项。

疫苗

一、什么样的新冠疫苗可以出口?

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的、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但已获得国外批准紧急使用的,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新冠病毒疫苗(含疫苗原液)及出境开展临床试验的新冠病毒疫苗允许出口。

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可供对外出口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产品清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3号),目前国药中生北京公司、北京科兴中维公司、康希诺公司、国药中生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的4款疫苗被列入清单。清单将根据国家药监局审批上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二、新冠疫苗出口如何审批?

直属海关按照总署要求主动对接企业,实行出境疫苗一站式审批。建立联络员制度,成立专项工作组,为企业提供海关政策解读、出境流程指导;指定专人负责,实行“5+2 ”工作制,对符合条件的新冠疫苗出境申请快速办理。

指导疫苗生产企业依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同时审核出境新冠病毒疫苗卫生检疫审批中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新冠疫苗出口申报要注意什么?

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属于海关监管的特殊物品,出口前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并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确保通过“单一窗口”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海关对其进行人工审核。

确保填写疫苗生产企业名称及代码,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单号。

商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报关单按照商品编码“3002.2000.11”申报,成交计量单位按照“支”(代码为“012”)申报。

商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报关单按照商品编码“3002.2000.19”申报,成交计量单位按照“升”(代码为“095”)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折算为“支”的数量申报。

四、新冠疫苗通关作业要多长时间?

出口疫苗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对经人工审单和查检合格的货物出具电子底账,同时告知企业应及时向口岸海关申报办理出境手续。

口岸海关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出境疫苗快速验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具备生物安全自控体系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要求的新冠疫苗实施快速验放,实现通关时间零延时,并针对疫苗冷链储存、运输等特点,持续优化查验模式,确保疫苗安全。

对需在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办理出口检查业务的,隶属海关可以实施预约制。对企业公开预约方式,告知企业应在预约检查日前的工作日向隶属海关提出预约申请。隶属海关受理后按企业预约要求组织实施检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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