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区委托加工业务要求及注意事项

综保区委托加工是指区内企业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对区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

综保区委托加工业务

委托加工货物包括委托加工的料件(包括来自境内区外的非保税料件和区内企业保税料件)、成品、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和边角料。

一、综保区内企业应具备条件

1.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2.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

3.对委托加工货物与其它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分别存放。

二、如何开展区内委托加工业务

委托加工申报要素简表

区内企业提交电子账册设立申请,账册类型选择“H账册”,用途选择“委托加工”。申请后,海关会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委托加工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如实申报企业库存、加工耗用等数据,并根据实际加工情况办理报核手续。

委托加工电子账册设立申报界面

委托加工用非保税料件由境内区外入区时,区内企业先申报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区外企业申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运输方式为“综合保税区”(代码Y),征减免方式为“全免”。

若委托加工用非保税料件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区外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提供税款担保。

成品加工完毕出区时,区内企业先申报出口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按照成品实际情况填报。

区外企业申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运输方式为“综合保税区”(代码Y),成品和加工增值费用要分列商品项,并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一)商品名称与商品编号栏目均按照委托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与编码填报;

(二)委托加工成品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三)加工增值费用商品项商品名称包含“加工增值费用”,法定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加工增值费用完税价格应当以区内发生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申报。其中,保税料件费是指委托加工过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税料件的金额,保税料件包括成品、残次品、废品、副产品、边角料等。

委托加工剩余料件运回境内区外时,区内企业申报出口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区外企业申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运输方式为“综合保税区”(代码Y),征减免方式为“全免”。

使用区内企业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如实向海关报备。保税料件来源可以是国内区外或境外采购、本企业保税账册流转、区内或区区间保税货物流转等多种途径。

三、相关要求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委托加工业务。

委托加工用料件原则上由区外企业提供。对需使用区内企业保税料件的,海关应当要求区内企业事先报备。

委托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等应当运回境内(区外)。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温馨提示

如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将会被暂停委托加工业务:

1.不再符合《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所列业务开展条件的;

2.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委托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副产品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的;

3.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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