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西交有啥公墓
郑州西交青龙岗纪念园公墓。河南郑州市青龙岗纪念园在郑州西郊,青龙岗纪念园是经过河南省郑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合法的墓地。
郑州附近的公墓
郑州市附近的墓地陵园主要有:莲花山人文纪念园、河南福寿园、御泉森林陵园、始祖山塔陵园、黄河纪念园、云鹤生态艺术陵园、中原文化艺术陵、凤凰山人文纪念园、青龙岗纪念园、龙居山文化公园等。
郑州现在的公墓、陵园还是很多的,因为城市规模在不断扩大,城市人口逐渐增加,对于陵园、公墓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郑州大概有二十多家公墓、陵园,其中比较有名的有福寿园公墓、市民公墓等等,选择的时候也比较简单,找几个好的墓地进行重点对比就行了,很容易就能发现其中的优势和不足,然后进行权衡利弊再做决定。郑州青龙山陵园地址是308县道。青龙山公墓坐落在梅园的旁边,是一个面积很大的公墓,几年前在村委的帮助下把家里老祖宗的坟墓移到这里,现在又要交管理费了。青龙山公墓的环境很不错,绿化面积很大,有山有水,小鸟在树林里唱歌,是一个好地方。对于移到此地的基本没什么管理,草地的存活率也不高。现在又有一种新的公墓,放在树苗的旁边,就像公园的石椅一样。
郑州卧龙公墓地址
郑州卧龙公墓位于郑州市登封市唐庄镇玉台村卧龙公墓。根据查询相关地图信息,可知公墓位于郑州市登封市唐庄镇玉台村。境内山峦起伏,植被茂盛,气势宏伟,环境优美。
郑州有哪些公墓陵园墓地?
1、河河南福寿园3600元起价 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号
2、御泉森林陵园13800元起价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三李村西500米
3、黄河纪念园13800元起价 郑州荥阳市高村乡枣树沟村秦王寨
4、中原文化艺术陵园9800元起价 郑州(新乡市)平原新区 郑州黄河大桥1.5公里107国道马庄
5、莲花山人文纪念公园墓地起价-9900元。
6、凤凰山公墓墓地起价-20800元。
7、始祖山塔陵园19800元起价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千户寨乡青岗庙村
8、龙居山陵园墓地起价-5000元。
9.新密市皇帝陵陵园17400元
10,天赐福陵12000元起价 河南省107国道与s311省道交叉口(平原新区三全学院)向西6公里
11.万福金像陵园6800元起价 二七区黄冈市村
12.登封市少林连天公墓3800元起价 登封市区西1.5公里金钟岭
13.登封市嵩山公墓6800元起价
14.北邙陵园4500元起价 郑州市荥阳市光明路天和园附近
15.云鹤生态艺术陵园7000元起价 郑州市齐礼闫乡刘寨村
郑州邙山有几个公墓
4个。
郑州邙山有四个公墓。这里的公墓地卖的挺好的,买墓地的用户不少。
销量在当地陵园中排在前列。用户在这买墓,首先环境好,价格牌便宜,其次郑州黄河纪念公园是由河南省民政厅批准,荥阳市民政局主办,河南黄河北邙福寿陵有限公司投资兴建集陵园、生态园林、旅游为一体的园林艺术陵园,证件齐备,手续合法。
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指有偿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土葬区为本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在火葬区,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经营性公墓。
在土葬区,应有计划地建立公墓性墓地。第五条 建立公墓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工作。第七条 土地、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第八条 建立公墓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控制数量的原则。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制定公墓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不得占用耕地。第十条 公墓墓地发芽距离风景名胜区2000米以外,距离铁路、公路和干河50米以外。第十一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公墓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第十二条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征用或占用土地的审批意见;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在县(市)范围内建立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不得设立分公墓或公墓区。
申请扩大公墓用地面积的,应按照建立公墓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三章 公墓管理第十五条 公墓建立单位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第十六条 公墓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公墓墓志应小型多样,墓区应合理规划、因地宜地进行绿化、美化,绿化面积不少于公墓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逐步实现园林化。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墓内建立家庭墓、宗族墓、活人墓。
公益性墓地建立单位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第十九条 经营笥公墓墓穴的墓主,应向公墓经营者交纳规定费用。
经营性公墓墓穴的墓主,不得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墓穴。第二十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从墓穴销售款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费用作为公墓维护费。
公墓维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墓墓穴全部出售后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经营性公墓的墓地用途。确需改变墓地用途的,应按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改变墓地用途需要搬迁墓穴的,申请单位应负责迁墓,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墓经营者设立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应当持《公墓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市或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公墓业务代办活动。
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代办非法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业务。第二十三条 刊登、播映公墓业务广告的,公墓经营者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提供《公墓经营许可证》。对不提交《公墓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刊登、播映。第二十四条 公墓经营者及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必须使用市、县(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殡葬服务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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